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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11-24
新闻摘自: 于咏 钱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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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的调查与思考
于 咏 钱 斌
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城镇经济发展与环境卫生的矛盾日显突出,传统的环卫保洁机制已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发展要求,为不断加强集镇环境卫生管理,改善集镇环境质量,自2005年起东台市在部分农村集镇试行开征了城镇垃圾处理费,通过几年来的运行,增加了环卫管理经费,提高了集镇环境卫生质量,提升了集镇品味,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本文就东台市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情况进行了专题调查,并作几点思考。
一、基本情况
目前东台市已有8个建制镇试行开征了城镇垃圾处理费,共涉及居民3.5万户,约12万人,涉及企事业单位500多个,保洁面积约100万平方米,比开征前80万平方米增加了25%,环卫职工人数132人,比开征前122人增加了8%,保洁人员工资平均为618元/人•月,比开征前448元/人•月增加了38%,年收取城镇垃圾处理费59.8万元,比开征前收取的环卫有偿服务费28.45万元增加了一倍。地方财政环卫经费依然不断增加,年补贴额96.5万元,比开征前63.6万元增加51%,各镇都新建了垃圾处理场,增添了垃圾箱、垃圾池、垃圾车、拖拉机等设备设施。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开征不仅缓解了城镇环卫经费不足的矛盾,更是提高了广大居民的卫生保洁意识,使农村集镇卫生管理逐步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当然在开征城镇垃圾处理费过程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宣传不到位。城镇垃圾处理费是一项涉及千家万户的收费项目,新的收费项目的开征往往要经过宣传解释的过程,有的乡镇重视宣传工作,通过各方位宣传,让居民和单位能够从不理解到积极支持,这就为顺利征收此项目打下良好基础,而个别乡镇由于宣传力度不大,宣传方法不佳,征收效果不好,以致于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仍未能开征到位。
2、收费不规范。主要表现在少数收费单位未能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不仅有提高标准收费的现象,也有收人情费擅自减免费的现象,有的收费不使用票据,还有少数收费单位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如餐饮业收费250平方米以上为每平方米每月0.60元,不另收按人头缴纳的单位生活垃圾处理费,而某镇则重复收取,引起店主的不满。
3、服务不及时。按要求开征城镇垃圾处理费后,必须要对集镇建成区范围内垃圾及时清扫收集,但少数镇却服务不到位,有的不能及时清扫,有的不能及时清运,居民集中区清扫不及时,部分居民反映较大,说是与在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听证会上的一条条承诺不太一致,说到底就是服务不到位。
4、制度不健全。由于开征城镇处理费是一项新的收费项目,所以有的镇管理还跟不上,制度还不健全,具体表现在收费员责任不明确,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服务承诺没到位。
5、公示不全面。通过调查,8个乡镇中,只有4个镇能按照规定要求全面准确及时地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公示工作,不仅公示了收费项目、标准,而且公示了服务承诺,而其余乡镇有的没公示,有的公示不全面,有的公示不规范。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上《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要求,加快发展农村公共事业,促进农村社会的进步,要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加快改水、改厨、改厕、改圈,开展垃圾集中处理,不断改善农村卫生条件和人居环境。可见国家已经将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列为加快农村发展的议事日程,为更好地提高农村环卫管理水平,充分运用价格杠杆,促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大力发展,现就如何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管理工作谈几点建议。
1、充分认识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重要性。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开征不仅可以缓解乡镇环卫缴费不足的矛盾,更能提升集镇环卫管理质量,增强广大居民和单位的卫生保洁意识,为此开征乡镇应大力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居民理解支持,单位积极配合,相关代收费单位大力合作,共同做好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2、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行为。收费单位要按规定申领《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要严格按照价格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坚决制止自立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收费的现象,也不能人情费;要统一使用财政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杜绝使用非正规票据或只收费不开票的现象;要严格资金管理,所收资金财政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专项用于集镇环卫事业的建设和发展;收费单位还要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在收费场所全面公示收费项目及标准,公示减免规定,公示服务承诺。
3、完善城镇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制度。要健全收费员工作考核制度,明确收费员工作职责,文明上岗,严格执行价格政策;要制定服务承诺制度,并按承诺要求兑现到位;要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收支合理,帐册清晰;要健全收费公示制度,按要求做好收费公示工作。此外价格管理部门要统筹考虑各项制度的衔接,必要时可制定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行为规则或管理制度等规范性文件,明确城镇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的申报、审核、听证、审批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切实做到有章可循。
4、继续加大城镇环卫经费的投入。征收城镇垃圾处理费只能是解决环卫经费的杯水车薪,而更多的环卫业务费用仍需地方财政的安排,因此各地政府要从本地财力出发,尽力保证满足环卫经费的安排,不能因征收了城镇垃圾处理费而减少财政部门对环卫事业的专项拨款。
5、经常开展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专题检查。价格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乡镇城镇垃圾处理费的检查工作,重点检查,有无自立收费标准、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现象,有无收人情费的现象,票据使用情况、经费支出情况以及收费公示有没有到位、服务承诺有没有到位,对居民和单位涉及这方面的投诉举报要有一起查一起,发现违法案件要依法处理,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进一步规范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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